江海大保〔2020〕4号
江苏海洋大学校园大型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等公共场所进行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1000人以上,外单位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展览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新生报到、专题报告会、人才招聘会、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或危险性较大的校园活动。
第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触犯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校内举办的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参与的大型活动,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后,主(承)办单位应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审批备案表》,提前5个工作日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在校内主(承)办的涉及校内多个单位(部门)或校外单位参与的大型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提前联系有关部门,召开大型活动工作协调会,商定有关工作内容。内容应包括: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方式等内容的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活动场所安全容量、建筑消防和安全情况;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包括安全责任人、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和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其他与安全有关的内容。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要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等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活动获批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九条 活动举行前,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应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员工和其他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安全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一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统一筹划安排,安全保卫工作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组织实施。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活动开始前,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安全保卫人员;
(五)维护活动秩序,妥善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出入口通道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及车辆停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主(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追究。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海洋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