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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2020-11-05 09:49  

江海大保20206

 

江苏海洋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学习、经营、务工、居住等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第三条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经营、务工、居住等非本校在册师生员工。其中包括外聘教师、借读学生、施工人员、物业和保安公司员工、培训班的学员,以及租赁校内房屋、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居住的人员等。

第四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保卫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总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为学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者责任

第五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接收或用人单位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私有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校内治安行为负责。校内接收或用人单位、出租人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实编制本单位外来人员花名册,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人员若有变动,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在外来人员中建立治保组织,3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小组,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并把成员名单送保卫处备案;

(三)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校纪校规教育;

(四)调解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五)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治安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

(一)督促用工单位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查验用工手续,建立档案;

(二)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证件;

(三)指导外来人员治保小组和治保员开展工作;

(四)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关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第八条  外来人员由接收或用人单位、出租人直接管理,到保卫处备案,相关部门不得给予没有备案的外来人员办理车辆出入证等相关证件。

(一)进修教师、校际交流培训、科研合作等原因来校学习或工作的外来人员,按照我校有关教师或学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二)培训、借读、继续教育考前辅导班等到我校学习而又未取得我校学籍的人员,由各相关学院统一造表登记后报保卫处备案;

(三)来校施工的建筑队或维修队等集体单位,在进驻场地前,用人单位应主动到保卫处备案,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四)租赁学校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等集体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业主,凭出租厂房(场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五)校内单位用工,由校内各用工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外来务工人员居民身份证和花名册,统一到保卫处建档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私有房屋的承租人,由房屋所有人携带租赁合同、承租人的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到保卫处建档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对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比赛、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方负责治安管理,主办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保卫处,制订安全保卫工作预案,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外来人员责任

第十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私财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行为作斗争者;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能主动检举揭发者;

(三)积极提供重要线索或有关证据,对破案有功者;

(四)其他经保卫处确认的应表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来人员、接收或用人单位、出租人相应处理。必要时,学校有权取消外来人员的工作、学习、经营、务工、居住权,并有权取消外来人员所属单位的校内施工权、经营权等。

第十五条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海洋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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