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保〔2020〕8号
江苏海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七条 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安装和维护;负责对校园出入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
第八条 保卫部门会同后勤、基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校园道路、停车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道路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九条 保卫部门会同后勤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进行管理,确保其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经常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协助保卫部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日征得基建、规划等部门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部门可以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体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保卫部门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要严格遵守学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督查和管理。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乘车人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由门卫检验持物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的机动车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驾驶车辆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人行道、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并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出入校园的校外非特种机动车按连云港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禁止在校园鸣笛(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播放音响(乐)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右侧路边骑行或推行,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10公里/小时。
第二十七条 骑驾电动车,须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1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拍球、踢球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遛宠物等;
(三)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曲折竞驶、急转猛拐等,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醉酒状态下骑行非机动车;
(六)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按箭头指示方向规范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勤车应在指定的场所泊车、在固定的站点上下客。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大型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部门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四条 禁停路段、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机动车不得长期停放在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无人使用维护。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
第三十六条 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严禁非机动车阻碍道路通行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 保卫部门对违规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无主且破损的非机动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九条 保卫部门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取证,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设施、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校内通报。
第四十三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已经获得校园车辆通行许可的予以注销,未获得校园车辆通行许可的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四十四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及其他事项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长期停放在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无人使用维护的机动车,或违规停放、与车主无法联系,或车主拒不接受管理,且对校园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保卫部门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拖车,所涉及的费用及其他事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海洋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