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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2020-11-05 09:53  

江海大保20205

 

江苏海洋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校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依靠各单位(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坚持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思想教育等各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学生班级(科室)三级负责制。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并诚恳承认错误,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较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或不服从裁决、无理取闹的,加重处罚。

第七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规则

第八条  严格校门管理制度。进校办理业务的校外人员应主动接受门卫验证检查,持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校园。校外人员来校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校内组织活动,接待或组织单位须经校办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提前2日报保卫处。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从校园穿行。

第九条  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并在进校前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和经营范围。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宿舍楼、办公楼、教学楼不得摆摊设点搞经营服务,在校园临时组织经营活动须报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组织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不得乱贴、散发广告。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2日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批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禁止在校园组织集会、演讲、游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乱摔、乱抛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宿舍区禁止养犬。家属区按照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持有《犬类免疫证》和《犬类饲养证》的可以在家中圈养,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遛犬。禁止进入教学区、办公区、操场、学生生活区遛犬。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严加看管,发生犬伤人或其它因犬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律由养犬户和遛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非法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严格门卫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播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具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园举办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组织单位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十九条  教学楼、实验室、办公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做到无人时关闭所有设备电源,禁止无人时运行办公设备。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礼堂、体育馆、田径场、图书馆、食堂、浴室等是师生员工生活和活动的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禁止在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具体管理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具体管理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校园内严禁点明火,确实需要点明火的,须经保卫处批准。非救火需要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有突出表现的,或在校园抓获不法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重要线索、查破流氓团伙、盗窃团伙、群殴打架、贩毒、制作、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起重大作用者;发现重大治安险情、隐患及时排除;发生火险、火灾奋勇扑救者,视情节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移交学生处或相关单位(部门)处理。教职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移交人事处或相关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处理。对学生的处分及其他人员的处罚要注重实事求是,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受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可申辩或向学校书面申诉,直至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海洋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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